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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楊宏業

楊宏璽楊宏斌楊麗婉楊麗玲前列楊宏業、楊宏璽、楊宏斌、楊麗婉、楊麗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3萬6,332 元【即起訴狀附表一、附表二共六十筆土地公告現值合計金額,再以遺贈人楊良財潛在部分九分之一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3,392 元,扣除原告於本院104 年家調字第1248號事件調解不成立所繳納之聲請費5,000 元,再扣除目前繳納之1 萬6392元,尚應繳納15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