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楊宏業
楊宏璽楊宏斌楊麗婉楊麗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被 告 楊金枝
楊碧雲蔡春美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俊德被 告 楊偉煌
楊秀華楊志華楊敏華楊張秀菊楊鑫龍楊鑫堅楊鑫童兼 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鑫耀被 告 楊淑瑛
楊簡彩清葉仁傑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青穆被 告 楊茜文
楊佳穎楊佳蓉楊佳珮DAVID YANG楊理欽楊淳惠楊淳茹Yogi Philip KaoRonald Ryan KaoAngie Lillian Kao江佳勲江長霖李悅慈(楊彩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六關於原告應受移轉比例之記載,原告楊宏璽部分應更正為「1/6 」,原告楊宏斌部分應更正為「2/6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