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 告 陳瓊宜被 告 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被 告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