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 告 余遠森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被 告 謝福松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永來律師
蔡孟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上午10點半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 告 余遠森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被 告 謝福松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永來律師
蔡孟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上午10點半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