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 告 李賢能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發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萬5,90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附表:訴訟標的價額㈠桃園市○○區○○段○○○○○號
41,100元(公告現值)×336.7 (平方公尺)×=13,838,370元㈡桃園市○○區○○段○○○○○號
41,100元(公告現值)×266.12(平方公尺)×=10,937,532元合計:24,775,9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