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被 告 黃春金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複 代 理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暨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又依系爭8-10地號土地之複丈成果圖所示之E 、F 為堆置雜物及空地,並非地上物,但起訴聲明為將「地上物拆除」,另聲明第一項之末記載為「並返還予原告(按返還何物予原告,似有未臻明確)」,另請求就系爭984 地號土地占用面積各為137.00、28.05 平方公尺計算之不當得利部分,惟上開面積各指複丈成果圖所示之A 、C 、F 、I 之哪一部分,亦有未明,故請原告一併確認是否變更訴之聲明,如有變更,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載明變更後聲明之書狀到院,並將繕本或影本直接寄交被告,收件回執則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