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羅仲素法定代理人 羅石象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郭在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906,900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4,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確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每平方公尺│以公告現值計算││ │ │ │ │ │公告現值 │之土地價值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桃園縣○○鄉○○段○○○○號 │ 旱 │ 76平方公尺│ 全部 │21,200元 │1,611,200 元 │├──┼──────────────┼──┼───────┼────┼─────┼───────┤│ 2 │桃園縣○○鄉○○段○○○○號 │ 旱 │ 615平方公尺│ 同上 │3,100元 │1,906,500 元 │├──┼──────────────┼──┼───────┼────┼─────┼───────┤│ 3 │桃園縣○○鄉○○段○○○○號 │ 旱 │ 2,976平方公尺│ 同上 │30,980元 │92,196,480元 │├──┼──────────────┼──┼───────┼────┼─────┼───────┤│ 4 │桃園縣○○鄉○○段○○○○號 │ 田 │ 79平方公尺│ 同上 │51,200元 │4,044,800 元 │├──┼──────────────┼──┼───────┼────┼─────┼───────┤│ 5 │桃園縣○○鄉○○段○○○○號 │ 旱 │18,154平方公尺│ 同上 │30,980元 │562,410,920 元│├──┼──────────────┼──┼───────┼────┼─────┼───────┤│ 6 │桃園縣○○鄉○○段○○○○○○號│ 旱 │ 579平方公尺 │ 同上 │3,000元 │1,737,000 元 │├──┼──────────────┼──┼───────┼────┼─────┼───────┤│小計│ │ │ │ │ │663,906,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