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原 告 游象勳
游輝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律師複 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被 告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光宏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