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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陳亮彰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被 告 魏河宏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2 日下午2 時30分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