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 魏河宏被 上訴人 陳亮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 萬145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編號1 之土地部分公告現值數額10,794,854.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如附表所示編號2 之建物部分課稅現值4,166,600 元=000000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5,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附表:
┌─┬───────┬───┬────┬────┬─────────────┐│編│不動產標示 │目前登│目前登記│目前登記│所有權;權利範圍: ││號│ │記之所│之抵押權│之抵押權│ ││ │ │有權人│人兼債權│設定義務│ ││ │ │ │人 │人 │ │├─┼───────┼───┼────┼────┼─────────────┤│1 │桃園市桃園區同│魏河宏│魏河宏 │陳亮彰 │4,750.42平方公尺;76/10000││ │德段42地號土地│ │ │ │ ││ │(地目:建) │ │ │ │ │├─┼───────┤ │ │ ├─────────────┤│2 │同段667 建號建│ │ │ │層數:24層;層次:5 層。共││ │物(即門牌桃園│ │ │ │有部分:同德段793 建號,1,││ │市桃園區藝文二│ │ │ │996.5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同││ │街80號5 樓) │ │ │ │德段796 建號,18,119.50 平││ │ │ │ │ │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 │ │ │ │ │19.27 平方公尺;雨遮:3.73││ │ │ │ │ │平方公尺。);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