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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阮素珠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被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被 告 詹廖素真被 告 廖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裁判日期: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