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被 告 葉富美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所為關於被告葉富美部分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就被告葉富美部分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 年8 月10日裁定命在該拆屋還地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葉富美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707號行政訴訟已撤回起訴,有行政撤回起訴狀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24 頁),是該行政訴訟案件關於被告葉富美部分業已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