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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被 告 黃金益訴訟代理人 王文秀被 告 黃楊玉裡兼訴訟代理人 黃榮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所為關於被告黃金益、黃楊玉裡、黃榮仁部分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黃金益、黃榮仁、黃楊玉裡部分,因其所使用之建物占○○○區○路段1771-3、1771-9、1772-3、1771-24 地號土地面積合計493 平方公尺(以下各筆土地均以地號稱之)而被訴,本院前以本案被告高銘欽、張阿甜、葉富美就1771-2

2 、1771-23 、1771-9地號土地之徵收處分所起確認無效之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以及被告黃金益申請廢止徵收1771-24 、1771-3、1772-3地號土地,惟經桃園市政府拒絕所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6號)之行政訴訟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裁定命在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行政訴訟於判決後,除被告高銘欽提起上訴外,其餘部分均告確定,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4 月10日、108 年5 月6 日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62 、266 頁);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1076號行政訴訟亦於109 年1 月22日確定,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2 月12日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四第58頁);是上開行政訴訟案件關於被告黃金益、黃榮仁、黃楊玉裡部分業已確定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