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9號上 訴 人 鎧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明財被 上訴人 魏煥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2,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