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楊貴清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被 告 徐正中
王淑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陳朝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楊貴清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被 告 徐正中
王淑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陳朝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