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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楊貴清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被 告 徐正中

王淑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陳朝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