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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陸仲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深圳市商貿通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經平代 理 人 張慶林相 對 人 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宣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標的為人民幣5,917,649.28元(計算式:5,047,597.01+796,945.27+73 ,107 =5,917,649.28),換算新臺幣為29,410,717元(依聲請時即民國105 年6 月17日,人民幣匯率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 :4.97計算;5,917,649.28×4.97=29,410,7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1,000 元,應再補繳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2,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裁判日期: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