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591號聲 請 人 葉子汯受監護宣告之人 葉義武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葉義武居住在新竹縣湖口鄉,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亦自陳葉義武現住湖口仁慈護理之家,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葉義武住居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