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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再起被上訴人 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訴訟代理人 廖植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7 年4 月24日下午3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於107年4月18日日前具狀補正事項(繕本請自行送達對造):

請就被上訴人公司105 年6 月13日常務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案由一決議第1 點:「依各董事之負責職務及承擔責任之不同,決定其105 年度之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分配金額」之內容及其效力具狀表示意見。

三、被上訴人應於107年4月18日前具狀補正事項(繕本請自行送達對造):

被上訴人公司105年度之董事酬勞既然是依各董事之負責職務及承擔責任之不同而分配,請製表說明㈠105年度被上訴人公司全部董事之姓名。㈡負責職務內容。㈢承擔責任內容。㈣該年度分配酬勞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裁判日期: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