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再起被上訴人 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訴訟代理人 廖植文
蘇致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7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針對如附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5 號判決內載之意旨「如公司以不正當之消極行為,阻止某項事實之成就:本於誠信原則,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01 條法理」表示意見。
三、被上訴人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具狀補正事項(繕本請自行下列資料:㈠被上訴人公司全部董事之姓名。㈡負責職務內容。㈢承擔責任內容。㈣該年度分配酬勞金額。並請製表說明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