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相 對 人 南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簡湘庭南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樹旺
簡子鈞相 對 人 黃榮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主文第二項關於「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一號提存事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一○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提存案號),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