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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票字第 4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296號聲 請 人 林有全聲 請 人 林柏良聲 請 人 林衍慶聲 請 人 林登勝聲 請 人 林梓垚聲 請 人 林梓添聲 請 人 林文雄聲 請 人 林梓焰聲 請 人 林梓根聲 請 人 林欉聲 請 人 林朝宗聲 請 人 林必成聲 請 人 林必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翔建設有限公司、劉玉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30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6000 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衍福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是否曾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本件林衍福債權係由繼承人繼承取得,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債權全部為公同共有,應不得授權其中一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聲請人為林衍福之繼承人「共同」請求給付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