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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票字第 7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55號聲 明 人 黃吉祥上列聲明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鄭曜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明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台端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所提出之聲明書係對本件本票裁定抗告?抑或係欲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又或僅係單純之聲明及陳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