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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675號聲 請 人 張文濱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張金財(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命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9 月12日寄存送達後,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