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88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呂玄武(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呂玄武之遺產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陸元,由被繼承人呂玄武之遺產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呂玄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呂玄武之遺產管理人,其財產業經聲請強制執行,現進行拍賣中,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費用及報酬,自應由被繼承人呂玄武之遺產負擔,為此,請求裁定如聲請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匯款單、收據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新臺幣(下同)2,276 元(即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 元、閱卷影印費34元、戶籍謄本規費75元、地籍謄本規費740 元、登報費300 元、書狀郵務費127 元)乙節,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請求遺產管理人之酬金部分,因被繼承人呂玄武所有之土地持分現仍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程序中,且尚未進行拍賣程序,而聲請人在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前,並無所謂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從而,關於前開聲請人請求之其酬金部分,應待遺產處分後再行聲請,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於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