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054號聲 請 人 邱毓書
邱毓寰共 同代 理 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邱黃淑嬅(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 項、第12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邱毓書、邱毓寰向本院聲請指定邱顯群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邱黃淑嬅之遺囑執行人,經本院調查並定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進行訊問期日,聲請人代理人當庭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業已召開,並選任遺囑執行人等語,復於107 年4 月24日具狀陳報已選任邱顯群為遺囑執行人,僅因聲請人尚在國外,故未完成遺贈程序等語,是以,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既已由親屬會議所選定,自無再向法院聲請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