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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2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139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被 繼承人 李修身(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函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未為補正,本院復於106 年12月27日再以函文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正,並於107 年1 月5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