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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10號聲 請 人 陳紹倫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謝秋(亡)上列當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701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謝秋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及存款均已移交受遺贈人,故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遺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之。又遺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法院得依職權命遺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準用第148 條、第149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謝秋之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遺產目錄,並報告各遺產處理情形,以釋明被繼承人所有遺產是否均已處理完竣,是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 日內補正由公證人公證之財產清冊,該通知於106 年5 月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向本院陳報,亦未具狀陳明有何不能補正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