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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311號

106年度司繼字第907號聲 請 人即 抗告人 蔡皇其律師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相 對人即利害關係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 繼承人 許安萬(亡)上列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即抗告人蔡皇其律師對本院106 年4 月21日所為105 年度司繼字第2311號裁定選任其為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聲請人並請求變更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6 年4 月21日所為105 年度司繼字第2311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選任蔡皇其律師為被繼承人許安萬之遺產管理人部分應撤銷。

改任黃仕翰律師為被繼承人許安萬(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巷00號,民國104 年10月1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45 條、第141 條所明文。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抗告人蔡皇其律師預計於民國107 年赴美深造,現已離職專心準備拖福考試,並已委任代辦處理出國申請資料等事宜,因此恐無足夠時間執行職務,且因本件亦恐無法於1 年內處理完畢,為此懇請依職權改選他人,並向鈞院推薦可選任聲請人黃仕翰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黃仕翰律師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諮詢顧問委任契約書、、上課證影本等為證,而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雖具裁量權,不受聲明之拘束,然應斟酌其適任性,俾免選定後執行發生問題,影響當事人權益,抗告人暨主張其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而查聲請人黃仕翰律師現為執業律師,其亦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茲審酌黃仕翰律師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爰認聲請改任黃仕翰律師為被繼承人許安萬之遺產管理人洵屬適當,應較無意願之抗告人應更適宜。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變更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