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29號債 權 人 楊志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柔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始有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之權限,故請表明本件債權人為楊志明個人,抑或是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
二、如係以管理委員會為本件債權人為請求,則請表明該管理委員會之名稱、現任主任委員之姓名,並提出經該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蓋印大小章之聲請狀、該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桃園市○○區○○○街○○號6 樓房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債務人陳柔安最新之戶籍謄本。
四、次按除另有約定外,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始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惟債權人表示上開房屋已出賣與他人,故債權人僅得向陳柔安請求該房屋未出賣前之管理費用。
五、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