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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6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債 權 人 合雄君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朱正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姵穎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管理費用,惟查債權人雖已提出其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區公所函及規約以釋明其為合法之管理委員會,且其轄下住戶依約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等為該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及積欠系爭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務人為該大樓之住戶並積欠系爭管理費用之事實。又債權人雖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惟存證信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寄發,亦不足釋明債務人為該大樓之住戶並積欠系爭管理費用之事實,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