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6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35號債 權 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于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南市政府函及規約節本,僅足以釋明債權人為合法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章少琴為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及債權人所管理之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有向債權人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惟並未提出債務人為債權人所管理之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債務人積欠系爭管理費用等等之相關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管理費用,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