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79號債 權 人 綠鄉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振益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佾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於聲請時僅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惟該信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寄發,尚不足釋明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並積欠系爭管理費用。準此,債權人既未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