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24號債 權 人 公爵世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秋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美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用,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僅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惟存證信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寄發,依法僅有催告之效力,而該存證信函所載之原因事實,尚無從以該存證信函自證之。準此,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人為該社區之住戶並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且積欠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則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故債權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