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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0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債 權 人 張賜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方連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

三、經查方連有限公司業經廢止,請陳查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等,並提出法院查報或法院准予備查之公文,並更正該公司之清算人為之法定代理人。

四、如方連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因該公司之一人股東朱盛福已死亡,故請提出朱盛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以朱盛福全體繼承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五、查報朱盛福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