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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4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9號債 權 人 鴻福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馬龍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元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用,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雖提出其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區公所函,用以釋明其為合法之管理委員會並經合法代理,惟並未提出債務人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並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且積欠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又債權人雖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及社區管理費欠繳明細,惟存證信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寄發,依法僅有催告之效力,社區管理費欠繳明細亦為債權人單方所製作,而該存證信函及明細所載之原因事實,尚無從以該存證信函及明細自證之。準此,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人為該社區之住戶並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且積欠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則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管理費用,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