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85號債 權 人 葉玲君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竑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依兩造租賃關係給付未繳清之押租保證金新臺幣11,000元云云,惟查,押金契約係與租賃契約係各別之契約,且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本件債務人未實際交付押租金,兩造押租金契約即未成立,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自無有要求給付押金之權利。故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