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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60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85號債 權 人 瑞菖清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佳諭債 務 人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珠債 務 人 張清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瑞菖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清江發支付命令,並主張張清江為其社區之地主,因積欠管理費用,為此請求清償。惟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然張清江僅為地主,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債權人請求張清江給付管理費用,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顯屬無據。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對張清江請求釋明文件,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