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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6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82號債 權 人 葉依慧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彥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未依約給付撫養費、子女學費、保險費,為此請求清償。經查由債權人所提出之離婚協議書可知,雙方所生之女邱○○之扶養費,係約定由債務人給付與邱○○,並由債權人代收,故該扶養費之真正權利人仍為邱○○,並非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名義向債務人請求該撫養費,依法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又雙方雖約定邱○○之保險費由債務人負擔,然所謂保險費,在文義上顯然並未包括學費,故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邱○○之學費,亦屬無據,亦應予駁回。退萬步言,縱該學費經解釋性質上若屬於扶養費用,承上,亦應由邱○○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並非債權人,故該主張亦非有據,不足為採。另雙方亦約定債權人之新光終身醫療保險之保險費由債務人給付,然債權人所提出之繳費紀錄查詢並無從得知係何人之何筆保險費用,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釋明其有投保新光終身醫療保險且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則其請求債務人給付該保險費用,於法亦有未合,自應駁回。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債權人全部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