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15號聲 請 人 張慧芬(即利市通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利市通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利市通有限公司清算人而執行清算工作,茲因公司債權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15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6年6月1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6月1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2月1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