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44號聲 請 人 吳樂仁(即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事宜,目前尚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審查中,且公司帳簿憑證量多繁雜,查核需時良久,以致迄今清算尚未能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27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6 年11月10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 年11月10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7年5月1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