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劉修仁(即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謝明勳(即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鄧紹猷(即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尚未全數結清,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52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
106 年11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7年5月31日止。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