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00號聲 請 人 葉嗣韜(即冠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冠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21日起擔任冠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與國稅局間之稅務爭議未解,現已進入行政訴訟階段,致無法於期限前完成清算,為此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69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6年9月21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9月21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7年3月21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