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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司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容山‧堯(即德商亞士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德商亞士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展期,而該清算公司登記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