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廖世文(即位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位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就任為位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尚有債權債務在處理中,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為此聲請清算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
106 年度司司字第96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 年10月21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7年4月2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