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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司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廖世文(即位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位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就任為位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尚有債權債務在處理中,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為此聲請清算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

106 年度司司字第96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 年10月21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7年4月2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