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38號聲 請 人 麗霖有限公司(即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劉莉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選派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安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永安公司於26年前即遭撤銷登記,而前任清算人周子石前皆未進行清算,且拒絕辦理交接,永安公司至今仍有甚多應清查及應辦理之事務,實難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永安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57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6 年10月29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10月29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7年4月2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