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曾玉菁(即華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華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華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茲因公司事務尚未完竣,致無法如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 年9月7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6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
106 年3月7日起展延六個月至同年9月7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