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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司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63號聲 請 人 容山‧堯(即德商亞士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德商亞士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為同法第380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德商亞士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財務等事宜均涉及跨國聯繫,所需耗費時間較長,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79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6年4月20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4月20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0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