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77號聲 請 人 黃平宇(即飛行龍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飛行龍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飛行龍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係從事就業服務業,於依私立就業服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期限解除保證責任後,尚須依勞動部法令完結相關程序,為此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88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6 年5月3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5月3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1月3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