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江富(即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土地被占用而不易出售,前已持續與土地使用者協調,惟仍無法達成共識,為此聲請再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97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6年1月2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1月2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7 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