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李永青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債 權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代 理 人 廖柏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而債務人表示同意由本院代為解除保險契約,將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97,114 元解繳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